absence for seven years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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absence for seven years
失踪七年
指某人离开其住所或经常居住地持续达7年,且没有可解释的理由。在英国法中,某人在其配偶失踪达7年后(至第二次结婚日),又与他人结婚,并且不明知其配偶尚存于世,则其不构成重婚罪〔bigamy〕。但是,除非在此之前作出推定死亡的判决〔decree of presumption of death〕,否则在其配偶实际生存的情况下,该第二次婚姻是无效的。根据1973年《婚姻案件法》〔Matrimonial Causes Act〕与《住所和婚姻程序法》〔Domicile and Matrimonial Proceedings Act〕,在任何推定死亡与解除婚姻程序中,婚姻一方当事人持续离开申请人达7年或7年以上,且申请人并无理由相信其仍然生存的,则可将之作为其死亡的证据,除非有相反证明。但在某些情况下,例如该人最后被发现处于重大事故中或在即将下沉的船甲板上等,则在7年期满之前即可推定其死亡。在美国,推定死亡亦须以持续失踪达较长时间为条件,通常为7年。
(→presumption of death; seven years' absence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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